【轉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詳如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9年11月25日新北交安字第1092309408號函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2月1日新北教社字第1092312701號函辦理。

二、有關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接送「未滿七歲兒童」及「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不受3分鐘限制之規定,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9年12月1日施行。

三、上述認定如下:

(一)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

(二)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在禁止停車(黃)線臨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

(三)如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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